民法典之总则编:提纲挈领,体现时代精神 – MasterH杂货铺

民法典之总则编:提纲挈领,体现时代精神

第一遍“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遍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第一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民法典的编纂全过程,是民法典之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民法典中有充分的体现。一部民法典,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有是非,有保障。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

民法典集中规定了所有民事主体与民事活动都要遵守的原则和规则。在总则编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突出强调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题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被称为绿色原则的法条是对我国生态建设作出的积极回应。

要点四: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第十九条)

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八周岁还在可从事与其智力相关的民事行为。

要点五: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六:失能老人需监护。(第二十二条)

失能老人是指失去行为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子女进行照顾才能生存。

要点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可以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具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占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要点八: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一度困扰公众,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可免责,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吻合的,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要点九: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

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要点十: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年满18岁后还有追偿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此,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诉讼。

要点十一:“特别法人”制度在总则编中的嵌入。(第一百零一条)

民法通则以“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为基本格局的法人分类体系已过时,特别法人制度入法有助于促进民法典法人制度理论的形式周全。这一称谓实质上应是开放性的,未来新生的、不可被明确纳入到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范畴中的法人类型,均可被称为特别法人。

要点十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要点十三:扩大监护对象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监护的人群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改为三类,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要点十四: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要点十五: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

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可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为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增添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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